各行办、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等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因工致残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定期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规范基金管理,决定对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的信息进行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目前正在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 各有关单位请于2015年7月25日前,通知本单位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已破产改制单位由其所属的市行业管理办公室通知。 二、认证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到指定地点填报信息,由工作人员确认信息并归档。 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需填写《滕州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信息表》或《滕州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信息表》(表格可以直接领取亦可网上下载打印,复印有效),于2015年7月30日至7月31日携带如下材料到市医保处(善国北路38号人才市场院内)办理信息采集手续:①供养亲属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一寸彩照一张、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一份。②享受伤残津贴或护理费的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一寸彩照一张。③新增加的享受待遇人员需同时提供本人建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 三、因特殊情况无法到现场认定的,由单位或行办在认定期内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市医保处。 四、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信息采集的,将暂停发放所享受的待遇。 联系人:杨晓清 联系电话:5502855 滕州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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