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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申报的补充说明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15-10-22 作者:人社局 浏览量:
  一、此次申报的病种为《关于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4〕84号)规定的27种疾病:
  
  一类(11种):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Ⅳ级)、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疾病恢复期、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银屑病和湿疹)、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二类(6种):精神病维持治疗期、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红斑狼疮;三类(10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脑性瘫痪、孤独症、精神发育迟滞(智障)、中枢神经协调障碍、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二、此次申报材料收取日期截止到2015年11月15日。
  
  三、拟定于11月下旬、12月初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到时将通过申报资料中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请申请人注意查收。
  
  滕州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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