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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枣庄市人社局、枣庄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16-03-02 作者:人社局 浏览量:

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枣庄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枣人社发〔2015〕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 滕州市财政局

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26日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枣人社发〔2015〕6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医疗保险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账户规模,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3%划入。个人账户随缴费基数、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而变动。
  
  二、门诊慢性病支付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性病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除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尿毒症患者肾透析治疗四类大病报销比例为90%,其它规定病种报销比例为80%。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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