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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16-12-29 作者:人社局 浏览量:
各有关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根据枣政发[2006]72号文件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身份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请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补缴历年欠费。逾期不缴,自2017年6月1日起补缴历年欠费的,将按照鲁人社发[2015]29号文规定,均以补缴时执行的上年度全省在岗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请参保人员相互转告,外出人员,请其亲属抓紧联系告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二、以后每年度,请于年度内按规定及时缴费。

  三、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请到当地法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见下表),请勿轻信他人,谨防上当受骗。镇街人社所缴费地点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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